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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低工资规定》第十二条: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,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:
(一)延长工作时间工资;
(二)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
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,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,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有一点需要注意: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,或者是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,不适用于本条规定。
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需按月支付劳动报酬;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,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,向其按月支付报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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